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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 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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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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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標準所稱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指殯葬處所經管各項殯葬設施及提供之 殯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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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使用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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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死亡者設籍於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定有互相優惠使用殯葬設施協議 之直轄市、縣(市),申請使用本市殯葬設施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前項優惠項目及減免金額,由臺北市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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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32991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5年7月1日施行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7.01
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