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與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 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4 條 使用市立殯葬設施及服務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附表。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