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辦理各 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 (二)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共同主辦或合辦之活動,由本府各 機關學校以公文來函申請並經本會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 費。 (三)協助本會執行業務所辦理之客家語言教學、客家文化推廣或其 他之活動,得依規費法第12條第 1款規定,免徵場地使用費之 基本費並減徵水電費。 (四)一次申請同一場地、同一時段連續使用達12次以上(含12次) ,場地使用費按長期使用之收費標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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