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10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6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各區公所。
  • 三、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四、本場地使用費,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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