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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認定事宜,特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 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六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 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特字第1076054590號函修正第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