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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律師三人。 (二)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二人。 (三)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 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審核小組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北市勞動字第107304929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