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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10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6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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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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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指本中心第三樓及第四樓之 集會堂、第四樓之四0一及四0二教室、第八樓之八一三、八一四、八一五、八一六教 室及桌球室、第九樓之健身房、第十樓之跆拳道教室、空手道教室、柔道教室、有氧舞 蹈教室、綜合舞蹈教室及迴力球室、第十一樓之體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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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四、本中心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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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五、本中心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場地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北市民治字第1086027122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