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係出於故意者,本府裁處罰鍰時,得按前點各該項次之 統一裁罰基準加重二分之一至一倍,但不得逾本法所定之最高罰鍰金額。事業單位違反 本法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 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 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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