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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依據: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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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單位: 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專業技術服務廠商辦理,並由建設局邀請專家學者、本府都市發展 局、工務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地政處及有關區公所召開會議,共同審查委託辦理之 檢討劃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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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劃定目的: 重新檢討本市山坡地範圍,做為「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開發管理相關法令執行依據, 藉以合理管制本市山坡地開發,促進坡地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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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劃定原則: (一)依據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林地、保安林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 ,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1、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2、標高 未滿一百公尺,且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之規定辦理。 (二)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 1.自然形勢:係指參照自然地形為劃定界址者,如山腳線、嶺線、地形區、河流 、溪溝......等。 2.行政區域:係指參照行政管理區域為劃定界址者,如區界、里界、特定區界以 及地籍上之地段界等。 (三)保育利用之需要:係指依照現場勘查認為「基於保育、利用之配合及整體規劃上 之需要劃定界址者」。 (四)保育、利用範圍界線之劃定,應有明顯之界址,以資依據。 (五)本市山坡地範圍將儘量參照現行都市計畫線及地籍分割線界為劃定界線基礎;另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不分其中是否有劃定為住宅區或其他建築使用分區之土 地,皆劃入為適用本法適用範圍。 (六)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原則如后: 1.保護區下方鄰接農業區時,以二區之界線劃定。 2.銜接山坡地除農業區以外之其他各種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視主要計畫公共設施 用地、現地開發狀態、面積大小,及保育利用範圍之需要,酌予劃定。 3.為配合大面積軍事機關用地之完整,涉及該等用地時,將儘量配合該機關用地 範圍之整體性,酌予全盤調整。 4.山區市轄河川範圍,視沿線地形及保育需要劃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山坡地範圍檢討劃定作業原則
制(訂)定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2年5月30日簽奉市長核定訂定全文4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