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並由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負責辦理 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四、優良場所評選每二年舉辦一次,於辦理當年七月至九月受理申請,十 月至十二月辦理評選作業,並於翌年一月由消防局公開頒發優良場所 標章。 前項優良場所評選,當次如無場所申請得從缺。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六、優良場所符合前點規定者,其管理權人應檢具下列評選項目文件供消 防局評選,評選標準如附表二: (一)防火管理推動情形。 (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情形。 (三)防焰物品設置情形。 (四)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情形。 (五)容留人數管制情形。 (六)本自治條例執行情形。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情形。 (八)用火用電管理。 (九)其他提升場所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生命安全有具體事蹟。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十一、優良場所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二年,自頒發之當月起算;屆期前得重 新申請評選。 前項標章之格式,由消防局定之。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法規名稱:
臺北市消防安全自主管理優良場所獎勵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預字第11530495492號令修正發布第1、4、11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表二;刪除第19點條文;並自115年10月26日生效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10.26
一百十五年十月八日令修正發布第1、4、11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表二;刪除第19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