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審查程序: (一)本局受理申請人之申請後,於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審查及核定 等程序,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補貼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期滿應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但補 貼期間因租賃契約或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致補貼期間未滿一 年者,得檢送更新期限之租賃契約書或重新核(換)發之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向本局申請延長補貼期間。 (三)申請補貼經審核通過者,溯及自受理申請日發給。但檢附資料 不全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補齊者,自資料補齊日起發給。 (四)前款發給日在該月十五日以前者,該月之補貼以全月計;在十 六日以後者,以半個月計。補貼款項由本局按月撥入申請人之 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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