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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員工差勤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0)北市捷人字第1103004174號函修正第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八、除病假外,其他請假、公差、公出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續,未依規定 請假者以曠職論處。 於彈性上班時間結束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 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視為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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