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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假起迄時間: (一)全日請假: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下午上班時間為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不實施彈性上班。 2.下午請半天假者:請假時間應為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 分,上午上班時間自上班刷卡時間起算應滿四小時。 (三)每日上班時數加請假時數應滿八小時,且均須於彈性上下班時間內 。 (四)每天到勤未達規定時數者,應依規定請假。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員工差勤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市捷人字第1153005364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