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參訓教師人數,同一學校以一人為原則,每一學年以二十五人為原則。 支援臺北市政府及本區重大政策及專案計畫者,得另案簽辦,不受前項名額限制。
  • 五、參訓單位為本局各科室或任務編組,各科室應覈實依業務需求提報參訓教師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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