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預算執行及財務查核
-
六、財團法人預算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時,主管機關應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臺北市財團法人 預算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時之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七、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補(捐)助計畫之執行,應確實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八、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督促該等財團法人確實依預算法第九十 六條準用第六十二條之一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就其執 行情形加強管理。
-
九、主管機關應定期實地查核財團法人之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對於財務狀況不佳之財 團法人,主管機關應督促其積極改善,並為必要之處置。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主事預字第108300767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