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決算
  • 十、主管機關應確實評估本府對財團法人之捐助效益,列入決算辦理,以作為以後年度編列 相關預算之參據。
  • 十一、主管機關應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 注意事項規定編製決算,決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注意事項規定,確實審核財團法人決算,並於規定時程內函送市議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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