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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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管機關應確實評估本府對財團法人之捐助效益,列入決算辦理,以作為以後年度編列 相關預算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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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管機關應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 注意事項規定編製決算,決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注意事項規定,確實審核財團法人決算,並於規定時程內函送市議 會。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監督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主事預字第108300767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