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管理依臺北市大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申請作業程序(以下簡 稱本作業程序)第五點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回饋金案件(以下簡稱分期繳納案件),特訂 定本處理原則。
  • 三、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其於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申請停止次核心產業使用者,該年度之分期回饋金無須繳納;其逾 六月三十日申請者,仍應繳納該年度之分期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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