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審查程序: (一)第一階段:由本局審查書面資料,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 ,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 申請。 (二)第二階段: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依 審查重點審核,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如經通知未到 場者,得僅就書面資料審查。 (三)前款審查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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