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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於公益目的,為善用民間資源,鼓勵民眾發揮愛心,擔任搜救犬寄養家庭,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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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作業要點所稱之寄養家庭係指提供搜救犬寄養及照護之個人、家庭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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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提供寄養之搜救犬原則如下: 一、開放部分未達退役標準(服役滿 4年),且犬齡已達 6歲之搜救犬為原則。 二、寄養契約期滿,搜救犬未達退役年限,優先由原寄養家庭續約;寄養中或寄養契約 期滿,搜救犬已達退役年限,於寄養契約到期日起開放認養。 三、犬齡達 7歲,予以除役之搜救犬。 四、未達服務年限,經評估不堪搜救任務之犬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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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寄養家庭之申請、條件及管理: 一、申請方式與資格: (一)申請方式:住居 1樓且有庭院或空地面積達10平方公尺以上者,得填妥寄養 家庭申請書(附件 1)向本局申請(以臺北市民為優先考量),若本局提供 之搜救犬寄養數量不足申請家庭數量時,由本局搜救犬小組依申請意願、住 居庭院或空地面積、相關配套措施等因素綜合考量,排訂優先順序。 (二)契約簽署:審查合格,經簽署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搜救犬寄養契約(附件 2) 者,得由本局搜救犬小組提供 1隻搜救犬寄養(每 1寄養家庭以申請 1隻為 限),契約有效期間以 1年為原則,期滿應重新向本局申請或終止契約。 二、寄養家庭條件: (一)具備愛心、愛護動物,認同並願意遵守約定。 (二)搜救犬飼養(活動)空間:應備有供搜救犬獨立之休憩空間,並經本局搜救 犬小組所有成員實地勘查並確認其房舍及活動空間符合搜救犬生活起居需求 。 (三)搜救犬運動量:寄養家庭能提供搜救犬每日運動量達30分鐘以上。 三、寄養家庭管理 (一)本局搜救犬小組馴犬員每月至寄養家庭進行例行性訪視,並了解搜救犬有無 獲得妥善照護,對搜救犬教養問題提供改善方法。 (二)搜救犬寄養期間,寄養家庭非經本局授權、同意,不得以搜救犬進行任何宣 傳廣告或其他以營利等目的之活動,違者本局得隨時終止寄養契約,取回搜 救犬。 (三)寄養家庭不得將搜救犬飼養於寄養家庭之房舍以外之處所,若因故短期內( 1 日以上)無法照顧搜救犬,須事先(以至少 1週前為原則)通知本局搜救 犬小組,以利安排搜救犬返回犬舍寄宿事宜,寄養家庭負有接回和載送之義 務。 (四)寄養家庭因故終止寄養關係時,須事先(以至少一個月前為原則)通知本局 搜救犬小組,以利進行相關作業。 (五)寄養家庭須切結(附件 3)絕不出售、轉讓、傷害、遺棄搜救犬,或以任何 方式利用搜救犬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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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寄養家庭對搜救犬之飼養與照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犬隻之飼養: (一)寄養家庭須遵照本局搜教犬小組指導之方法飼養搜救犬,提供適當、乾淨且 無害之食物及24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及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 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二)寄養家庭應善盡照顧義務,如犬隻損壞家具、設備用品或造成人員傷亡等, 本局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寄養家庭未經同意,不得飼養搜救犬以外之動物。 (四)搜救犬之飼料及相關副食品由本局負擔,並依犬隻於搜救犬隊飼育時之食量 向本局搜救犬小組申請領取,每次以 1個月份量為原則。 (五)搜救犬有生病或其他異常情形需就醫時,應立即通知本局搜救犬隊並由本局 搜救犬小組評估,非危急者由本局搜救犬小組帶往就醫,危急者由寄養家庭 先行帶往就醫,並應請獸醫師開立醫療證明及統一發票或其他符合經費支出 規定之單據,向本局申請經費。 二、犬隻安全之照護: (一)寄養家庭須妥善照顧搜救犬,並維護搜救犬安全,避免搜救犬發生意外。 (二)寄養家庭須對搜救犬之安全及環境防護保持警覺,以防止搜救犬遺失。 (三)搜救犬發生任何狀況或遺失時,寄養家庭須立即通報本局搜救犬小組。 (四)搜救犬於寄養期間死亡者,須提出相關說明予本局搜救犬小組,若經查死亡 原因有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等情事者,依「動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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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作業要點有未臻事宜者,得隨時修訂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搜救犬寄養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北市消救字第105301193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5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