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存維護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 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六條及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 及運作辦法規定,設置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變更及廢止 之審議。 (二)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 (三)其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就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口述傳統、民俗、傳統知 識與實踐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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