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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三人,除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一 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臺北市政府業務相關機關指派之代表及具有專業學術經驗之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聘派之。 前項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應具備該文化資產類別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專 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期滿改聘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之人 數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法規名稱:
臺北市無形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93022082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