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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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及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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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臺北市立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以關注城市發展之綜合型大學為定位。以 培育城市發展所需之學術研究、科學發展、文化創新及管理專業人才,強 化人文藝術、師資培育、休閒健康與國家運動競技實力,達成培植良師、 提升文化、關懷社區及服務社會,促進城市與國家整體發展為宗旨。
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大學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3062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25條、第35條條文及教師員額編制表;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8.01
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令修正發布第6、25、35條條文及教師員額編制表,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