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八、本須知所需之補助款係由本局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預算用罄後即 不再受理申請。
  • 十九、應檢附之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類型、項目申請案應檢具填寫之文件(如申請說明),「年度 營運計畫表」(申請「營運扶植」項目專用)及「實施計畫表」 頁數以十五頁為限,其餘附件頁數以五頁為限,超出部分本局予 以移除。線上申請者將申請書表檔案上傳至線上申請系統;紙本 送件者以 A4 紙張、直向方式印出申請書表(單面印刷)。 (二)常態申請通知補件須於七日內補齊,兩岸/國際文化交流申請通 知補件須於五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仍未補齊者,初審 不予通過。 (三)所有申請資料、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本局原則上不予退件 。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局寄還 。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相關表格為必要檢附文件,若有涉及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同時檢附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五)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 守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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