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 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積極從事創新及研究,傳承分享業務經 驗,提升市政效能及競爭力,特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十四年十 二月二日總處給字第一一四四00二二七四號函及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二項及第七條第四項,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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