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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市低收入戶家庭成員,申請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五歲者。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專科學校或大學院校以上之學生。但 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學分班、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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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補助者需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檢具以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IC磁卡未蓋註冊章戳,須檢具學 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但申請人使用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臺要求之 驗證流程,領取本補助者,免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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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標準: (一)符合資格者,按月核發生活補助新臺幣六千一百十五元,撥入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 (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七月至十二月,第二學期發給期間為每年一月 至六月。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如休學、復學、退學、重考等 ),寒假或暑假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三)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 內通知本局。如有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死亡或不符合本須知第三點 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
法規名稱:
臺北市低收入戶十八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作業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助字第1083010907號令修正發布第3、4、6點條文;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