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捷運績效楷模由本局各單位暨所屬各工程處推薦,本局部分逕送人事室彙整;至各工程 處部分則須經由各工程處之考績委員會公開評審後,再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於 每年十一月底前報局核辦。
  • 七、獲選之捷運績效楷模,由局長頒給獎牌乙座並核予記功一次,另將個人具體優良事蹟列 入年終考績(成)重要參考依據。
  • 八、本局各單位及所屬各工程處對遴薦人員,在本局核定前,如發現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 ,應隨時報請撤銷其推薦,又獲選為捷運績效楷模者,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 格,其已領受之獎牌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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