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十至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交通事件裁決所(以 下簡稱裁決所)副所長兼任,其餘為外聘委員,由本局就具有行車事 故鑑定相關領域學識或經驗之專家與學者,且為非相關主管機關(含 交通執法、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之現職人 員聘(派)兼之。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且連任以三次為限;但續聘人 數不得逾現任外聘委員人數四分之三;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委員,不計 入前項所定連任次數。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 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