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代收代辦。 (二)交通費。 (三)午餐。 (四)學業獎助學金。 (五)特殊才能獎助學金。 (六)私立教育代金。 (七)生活津貼。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基準、檢附文件(如附表)及受理期間,由原民 會每年定期公告之。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一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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