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基準所稱本處場地,指本處一樓戶外廣場、一樓大廳活動區、三樓 臺北演藝廳、四樓舞蹈教室 4間、五樓流行廣場、藝文沙龍、六樓國 際會議廳、大型研討室、中型研討室及小型研討室、地下二樓直排輪 場 5區域、八樓大團練室、八樓中團練室、八樓小團練室、小型練習 室(鼓房) 2間、小型練習室(綜合練習) 2間、綜合教室 3間共二 十八處所。
  • 五、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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