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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包中心協辦作業事項如下: (一)連結捷運局網站公告資訊。 (二)提供場地供捷運局辦理甄選文件販售、申請書件(含補正文件 、申請保證金)之收受、保管等相關事項。 (三)提供場地供捷運局辦理啟封會議。 (四)其他與捷運局協議之協辦事項。 前項未列事項,應由捷運局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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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甄選案申請書件提出時限結束後,依甄選公告內容,由捷運局主持啟 封人員,會同捷運局會計、政風及相關單位人員,於發包中心會議室 進行啟封作業,確認申請表件是否密封,並完成清點送件數量是否相 符後,移回捷運局並存放,以利後續甄選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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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協辦甄選案之作業及權責分工,詳流程圖。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捷聯字第1103006290號函修正第2、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