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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本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以下簡稱發包中心)協辦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土地開發投 資人甄選案(以下簡稱甄選案)之招商作業及業務分工,特訂定本作 業程序。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捷聯字第1103020775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條文;刪除第10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