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市政建設,提高各機關預算執行 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於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全年度歲入預算。但下列項目不列入 考核範圍: (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 (二)補助收入。 (三)中央及其他地方政府配合款收入。 (四)地方稅以外之稅課收入。 (五)收支併列之收入。 (六)應執行數及實際執行數均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之機關。 (七)其他經本府核准不列入考核範圍者。
  • 三、各機關列入考核範圍之歲入預算執行結果,其應執行數、實際執行數 、實際執行率、不可控制因素比率及執行率之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應執行數:扣除不列入考核項目之歲入預算數。 (二)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之預算年度決算數。 (三)實際執行率:實際執行數÷應執行數。 (四)不可控制因素比率:第四點各款合計之金額÷應執行數。 (五)執行率:實際執行率 80 %以上者,執行率為實際執行率;實際執 行率未達 80 %者,執行率為實際執行率加計不可控制因素比率。 但加計不可控制因素比率後之執行率超過 80 %者,以 80 %計。
  • 四、各機關依前點規定計算實際執行率未達 80 %者,經檢討且已採行必 要之積極作為,認有下列各款情事,得列為不可控制因素: (一)因政府政策,致歲入短收。 (二)因法令於預算年度中新訂、修正、廢止,致需調整原計畫或受民意 機關之決議或相關法案審議之影響,致歲入短收。
  • 五、各機關於其年度決算編竣後一個月內,應就全年度預算執行詳加檢討 ,計算其執行率,填具下列文件;如為二級機關,應報送上級機關審 核: (一)填具各機關歲入預算執行情形表(以下簡稱執行表),並檢附決算 書影本。 (二)實際執行率未達 80 %,如自行評估係因前點所列之不可控制因素 所致者,應再檢附具體事實證明文件。 (三)實際執行率連續二年未達 80 %或連續三年超過 120%者,應再檢 附執行率檢討報告。 各一級機關收到所屬依前項規定報送之相關文件,應由會計單位提出 審核意見(必要時得請相關業務單位協助審核)及填具歲入預算執行 情形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併同所屬機關報送文件及該一級機 關依前項規定填具之文件,彙整簽報機關首長後,函送本府。
  • 六、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函送本府之執行表、審核表及相關資料由臺北市 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進行書面審核,審核結果由財政局彙 整後簽報本府核定。
  • 七、歲入預算執行機關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基準辦理: (一)地方稅稅課收入預算:執行率達 100%至 110%,且各收入項目實 際執行率無連續二年未達 80 %,最高嘉獎十次。執行率超過 110 %,不予獎勵。 (二)前款以外之歲入預算: 1.應執行數在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機關,執行率達 100% 至 120%,且各收入項目實際執行率無連續二年未達 80 %者, 最高嘉獎五次。 2.應執行數在二億元以上之機關,執行率達 100%至 120%,且各 收入項目實際執行率無連續二年未達 80 %者,最高嘉獎十次。 3.執行率超過 120%者,不予獎勵。 (三)機關連續三年執行率未達 80 %者,依下列基準報本府議處: 1.三年平均執行率達 70 %以上,未達 80 %者,申誡一次。 2.三年平均執行率達 60 %以上,未達 70 %者,申誡二次。 3.三年平均執行率未達 60 %者,記過一次。
  • 八、依前點規定應受獎懲之機關,由財政局擬具獎懲額度經簽報市長核准 後,由各機關衡酌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及督導人員實際貢獻程度,決定 受獎懲人員,並依規定程序辦理獎懲。其可歸功或歸責於本府特定機 關或代辦機關者,視其情節獎懲該特定機關或代辦機關之人員。
  • 九、各機關年度歲入預算執行情形,由財政局以公告於網站等適當方式公 開揭露。
  • 十、各機關當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果,將作為本府核列次年度預算 額度之參據。
  •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及相關作業時程由財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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