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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推動宜居永續城市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環綜字第1153033446號函修正第10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21日生效
十、屬「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規定之開發行為,其溫室氣 體增量抵換來源,應納入公正轉型概念,優先以本市轄內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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