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 成決議。 機關及團體代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 決。學者專家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提案,應於會議前十五日提出。會議中之提案,經本會討論決議後,得送由各相關 機關參考。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相關之利害關係人或單位列席陳述意見。 本會各次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公布於產業局及動保處網站。
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6)北市產業動字第106319300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