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工程執行績效,落實施工品質管理,爰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 三、工程督導小組成員: 組長:股長以上人員。 組員:三業務科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及工程員。
  • 五、每一年度以一組人員負責各件工程施工之督導,成員為組長與組員各 一位為原則,於開工前陳請首長授權人員指派。督導人員經指派後共 同赴現場督導,並共同具名撰擬工程施工督導紀錄表(附件一)。
  • 十、各項督導作業納入本局每季召開之工程督導會議進行報告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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