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申請人應為本國法人、合法立案之團體 、依法經本國主管機關准予設立登記之外國法人或具有行為能力之自 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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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其土地使用費,依其使用面積按當年期 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房屋使用費,依訂約當期房屋評定現值 年息百分之十計收。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如提供作營業使用,其使用費之計算除不得低於前 項基準外,並應參考市場行情及物價指數等因素訂之。 前二項使用費以三個月為一期,申請人應按期依通知日期先行繳納。 但使用期間不足三個月者,應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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