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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事項 (一)經核定之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實行,如因計畫 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受補助者執行修 復及再利用工程、管理維護及活化在利用計畫時,倘有違反 『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情事,將依相關法規裁罰。 (二)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本 局辦理相關宣導工作時,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申請單 位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 利,且接受政府補助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 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應適度開放大眾參觀及 配合政府機關舉辦之相關導覽文化活動。 (三)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 之事由,致無法執行時得停止辦理。 (四)納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為必要檢附文件(詳 附件七),有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 者,須同時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 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詳附件七)。
法規名稱:
臺北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113038663號令修正發布第12點條文;並自111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