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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非法人團體或里辦公處(以下簡稱提案單位)得檢具書面提案,向動保處提出設 置公園狗活動區之建議。 考量犬隻活動需求及避免空間擁擠造成緊迫及衝突,前項提案設置之公園狗活動區,最 小設置面積須達三百平方公尺;具大犬區及小犬區者,合計最小設置面積須達七百平方 公尺。 提案設置公園狗活動區受土地可用空間或地形等因素限制,無法達到最小設置面積,經 邀集專家或學者參加現場會勘,依犬隻活動等需求評估提案設置面積之妥適性及可行性 者,不受前項設置面積之限制。 提案單位如欲認養所提案設置公園狗活動區之維護管理工作,得於提案時一併檢具認養 計畫書,以供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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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動保處應邀集下列單位或機關辦理現場會勘: (一)提案單位。 (二)公園處。 (三)區公所。 (四)里辦公處。
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推動設置公園狗活動區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產業動字第10860249061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108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