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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議)相關旁 聽事宜,提昇審議行政效率,維護會場秩序,以落實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精神,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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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議審議樹木保護移植與復育計畫案時,相關個人或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旁聽。如涉 及公有土地建設開發案件,本會議得視個案情況通知案件所屬當地區公所、里辦公處、 各級民意代表及樹木保護相關公益團體到場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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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旁聽人員應於本府擇定之旁聽室或其他地點旁聽;為維持會議秩序,旁聽人員應於開會 前十分鐘進場就坐。必要時,本會議得協調不同意見代表入場旁聽,並限制旁聽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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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旁聽人員欲發言者,應於該案進行審議程序前,向本會議工作人員進行登記,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每一審議案件之旁聽發言,以總發言時間三十分鐘、每人每次發言三分鐘為原則 ,必要時,主席得經在場委員同意後,予以延長。 (二)登記發言人數如果過多,以致發言總時間不敷使用時,主席得視各該案件之審議 需要,並衡酌不同意見間是否已均衡呈現以供委員參酌,限定相同立場或訴求之 個人、單位或團體之發言時間,並協調其推派各自之代表發言。 (三)發言結束前一分鐘,以響鈴提醒一次。發言時間結束,應立即停止發言並退回旁 聽席,如有違反,致干擾或妨礙會議進行者,主席得禁止其旁聽,並得命其離開 會場。 (四)登記發言之旁聽者於發言結束後,應就各該審議案件填寫相關之發言意見或提供 書面資料,以供納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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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旁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關閉行動電話或轉為靜音。 (二)不得有大聲交談、鼓譟、喧嘩、敲打物品或其他足以干擾或妨礙會議進行之行為 。 (三)禁止攜帶任何標語、海報、布條、旗幟,或氣笛、喇叭、廣播設備等足以干擾或 妨礙會議進行之物品,亦不得攜帶棍棒、刀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四)不得於會場攝影、錄影、錄音或進行直播。但經主席徵詢全體在場委員同意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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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旁聽人員如有違反第五點各款規定之情事者,主席得禁止其旁聽,並得命其離開會場; 情節重大者,得洽請警察人員處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旁聽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資源字第10630708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7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