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更新處申請撥款: (一)於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六目文件 ,得申請撥付上限百分之五十之核准補助款。 (二)於補助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一年內向都發局申請使用許可,並於取得 該許可後三個月內檢附第三款文件,得申請撥付剩餘之核准補助款 ,或一次撥付全部之核准補助款。 (三)申請撥款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請款申請書。 2.前點第二款之補助核准函。 3.支用單據(含經費支出明細表、收支清單)。 4.電連存帳入戶申請書。 5.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領款收據。 7.都發局受理申請使用許可之證明文件及都發局核發之使用許可影 本。 8.更新成果報告(含竣工書圖及電子檔)。 9.其他經更新處指定之文件。 因故未能於前項第二款期限內申請使用許可或申請撥款者,申請人得 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各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撥款文件如有欠缺,都發局應以書面敘明補正事 項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次數以二次為限,第一次補正期限為三十日 ,第二次補正期限為十四日。 未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經展期後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經都發 局依前項規定第二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都發 局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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