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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五)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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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當事人。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 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本處,並註 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二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 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算。但申覆之事由發生或知 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 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111)北市一區人字第1116010031號函修正第7、1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