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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學校除國語文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十四節,兼任導師為 九節外,其餘領域或科目之專任教師為十六節,兼任導師為十一節, 如附表一。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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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協辦行政或各項工作依規定減課如附表四,不受每週總減課節數 之限制。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53062513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及附表一、附表四;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8.01
一百十五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第2點條文及附表一、附表四,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