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考核對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 十二、考核程序: 由人事室查明受考人數,繕製考核表,送經單位主管就考核表所列項目進行評核後, 彙送本局考績委員會初核,陳送局長核定。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或 對於擬列考核丙等擬予解聘(僱)人員,處分前應予當事人陳述之機會。考核結果, 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對於考核等次如有不服時,得於收受考核通知書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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