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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考核對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 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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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考核程序: 由人事室查明受考人數,繕製考核表,送經單位主管就考核表所列項目進行評核後, 彙送本局考績委員會初核,陳送局長核定。考績委員會對於考核案件,認為有疑義或 對於擬列考核丙等擬予解聘(僱)人員,處分前應予當事人陳述之機會。考核結果, 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受考人對於考核等次如有不服時,得於收受考核通知書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起申訴。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人字第1083075175號函修正第3、12點條文;並自108年10月2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