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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 理者。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申請增加高層建築物地下各 層樓地板面積者 (三)經認定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虞者 (四)其他經都發局認定得辦理預審者。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0310381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刪除第9點條文;並自109年11月15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