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 理者。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申請增加高層建築物地下各 層樓地板面積者 (三)經認定有重大妨礙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之虞者 (四)其他經都發局認定得辦理預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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