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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遴委會召開遴選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本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核之評鑑報告(視導資料、績效評鑑 資料等)。 (二)候用校長之儲訓評量考核資料。 (三)校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 (四)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之內容。 (五)依第十二點第二款規定之實地訪評報告或說明。 遴委會不得受理前項各款以外之資料。
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校長遴選及聘任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33055392號函修正第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