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1.指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於執 行職務時,任何人(含本中心主任、各級主管、員工、客戶 …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 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 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本中心主任對所屬人員(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 習生)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 、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侵害犯罪部分,除 申訴程序外,準用本要點相關規定),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 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 行。
  • 四、本中心應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消除工作或服務場所內源自於性或性別 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所屬人員、求職者及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 脅。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另針 對所屬人員於非本中心主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中 心主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 前詳為告知。
  • 六、本中心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 02-23514078分機1770。 申訴專用傳真: 02-23512504。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 42000E@gov.taipei 專責處理單位名稱:本中心人事機構 本中心主任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臺 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者, 申訴人應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五條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 ,其處理程序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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