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或由其指派代表兼任 ,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名,由局長指派本局代表兼任,其餘委員 由局長就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六人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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