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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或由其指派代表兼任 ,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各一名,由局長指派本局代表兼任,其餘委員 由局長就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者專家六人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託辦理國際影視攝製投資管理督導委員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53006443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15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