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請建造執照後並於申請復審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者,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撤回建造執照申 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復審。 (二)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申請復審日。 (三)建造執照復審期限,延至重建計畫核准日起二個月內申請復審,惟逾前開期限、 復審仍不符規定或重建計畫經駁回者,本局仍得駁回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 三、已申請建造執照復審後並於核准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者,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撤回建造執照申 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准其建造執照。 (二)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日。 (三)應於重建計畫首次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重建計畫核定,逾前開期限者本局仍得 予以駁回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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