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府為辦理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之遴選,得組設遴 選委員會,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環境保護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由本府有關機關副首 長以上代表六人組成,機關代表如下: (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 (三)工務局代表。 (四)交通局代表。 (五)都市發展局代表。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 前項遴選委員由市長派兼。
  • 三、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其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優先考量: (一)北部地區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 (二)行政機關簡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二年以上者。 (三)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經遴選委員會專案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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