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 長兼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各科室主管暨所屬臺北廣 播電臺臺長、機關首長指派之代表兼任。 前項召集人、副召集人暨全體委員總人數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百分 之四十。